为进一步规范修建废物运送车辆处理,削减对城市路途的污染和扬尘损害,改进空气质量,依据《建造部关于归入国务院决议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则》(建造部令〔2004〕第135号)、《路途运送车辆动态监督处理办法》(交通运送部、公安部、安监总局〔2014〕第5号)、《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处理办法》(江苏省人民政府令〔2013〕第91号)、江苏省公安厅、江苏省住宅和城乡建造厅转发《关于逐渐加强和规范工程运送车交通安全处理作业的告诉》(公交管〔2013〕419号)、《2014年常州市建造工地和堆场扬尘专项整治举动计划的告诉》(常政办发〔2014〕40号)、《常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》等规则,现就在本市市区施行修建废物密闭运送的有关事项布告如下:
一、凡在本市市区(含武进区、新北区、天宁区、钟楼区、戚墅堰区行政区域内)从事修建废物运送的机动车辆,必定得装置和运用密闭运送装置,施行密闭运送。
二、修建废物运送车辆密闭运送作业由市城管局会同公安、交通等部分一起安排施行。要安设密闭运送装置的车辆应当到契合相关规则的企业,依规则的密闭规范做装置。
三、通过装置密闭运送装置的车辆经查验合格后,修建废物运送车辆所属单位持《修建废物密闭运送查验合格证》、《修建废物密闭运送存案表》到市交通运送局及市城市处理局处理《路途运送证》和《修建废物准运证》;市城市处理局将对核准运送的单位核发《承运资历条件核准书》,并在其网站予以公示。
四、自2015年6月1日起,凡未装置密闭运送装置的车辆,不具备修建废物承运资历,不予核发《修建废物处置证》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一概不可以从事修建废物运送。
五、凡未装置密闭运送装置的车辆,自2015年6月1日起不得在市区外环高架以内区域范围内运送修建废物;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得在市区范围内从事修建废物的运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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